一般来说,税法并没有规定收入低于多少就不需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,只是按照个人所得税关于综合所得计算的方法来计算税款:
累计应纳税所得额=累计收入-累计免税收入-累计减除费用-累计专项扣除-累计专项附加扣除-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
如果累计综合收入扣除了减除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都小于等于0,同时没有其他收入,确实不想填写专项附加也没关系。
但是实际情况中,有些人员,除了每月按点拿固定工资外,还会存在劳务报酬、稿酬或者年终奖等一些“额外”收入。而正是这些“额外收入”会导致年度结束后产生个人所得税税款,这种情况下,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很有必要了。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下,哪些情况需要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
一、哪些项目适用专项附加扣除?
是否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| |
居民个人综合所得(工资、薪金所得, | √ |
非居民个人的工资、薪金所得、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| × |
经营所得 | √ |
财产租赁所得 | × |
财产转让所得 | × |
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 | × |
偶然所得 | × |
二、哪些情况需考虑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?
情况一:居民个人除了取得工资薪金外,本年还取得了劳务报酬、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。
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后,居民个人是按照综合所得,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。而综合所得具体包括: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。我们可以预估下自己全年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免税收入、全年基本扣除费用、全年专项扣除、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是否为正值:若差额为正值,那么就应积极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;如为负值,则不需要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
情况二:居民个人除了取得工资薪金外,还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。
众所周知,最新的年终奖计税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。其中2019年-2021年期间可选择两种计税方式,一种是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,另一种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。如果并入综合所得,就需要考虑专项附加扣除!
(1)年度内累计收入+全年一次性奖金-6万元-累计三险一金(个人部分)<0
这种情况可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;
(2)年度内累计收入+全年一次性奖金-6万元-累计三险一金(个人部分)>0
这种情况就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一年下来少说也能节省几百元税款。
综上所述,如果工资不足5000元,也有可能需要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