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李克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701号令,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。为了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新《条例》,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,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秩序,保障医疗安全,2018年9月11日下午,我院护理部在三楼学术厅开展了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解读专题培训会,本次培训由护理部主任黄英主讲,全院约110名护士参加此次培训。
《条例》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,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,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。新的条例中有很多条款与护士工作息息相关,黄英主任进行逐一解读。
一、把好经手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消毒药剂、血液等的最后核对关口。《条例》第十二条禁止医疗机构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、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消毒药剂、血液等。护士是患者药疗医嘱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。生命至上,健康所系,护士一定要对手下的药品、药械、消毒剂、血液制品慎之又慎,认真把关,做好核对,确保无误。
二、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。《条例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、伪造、隐匿、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。患者有权查阅、复制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。凡是入病历存档的所有护理相关文字,都具有法律意义,需要护理人员真实、及时、准确、客观的书写护理文书,严肃认真对待护理文书的书写工作。
三、疑似输液、输血、注射、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者,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、启封。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。
四、护理人员必须明确的相关法律责任,护理人员一定要知道《条例》规定的相关违法处分和法律责任,才能懂法守法。
新的《条例》对病历要求非常严格,黄主任详尽地分析了书写护理记录单存在的共性问题,帮助护理人员明确书写护理记录的思路和线索,规范护理记录书写内容,寻找完善护理记录的方法。
本次培训培养了全院护士的红线意识,提高了大家新形势下对潜在纠纷风险的警觉性和警醒性,以便更好地防范纠纷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让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》这把悬在我们头上的剑,成为我们的保护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