患者服务医疗保险详细

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

系统   |   2017-09-07 09:54:44

一、 医保卡个人帐户:支付门诊医疗费用、出院结算时可用于支付个人应自付现金,注意不能用于交住院预交金。

二、起付标准:二级医院400元(我院标准)

1.转院起付标准: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,由低转高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,由高转低,不再另计起付标准。

2. 参保人员同年多次住院、逐次降低100元,最低不能低于160元;

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不计起付标准;年满10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;参保人员因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,肾透及肾移植手术,一年只计一次起付标准

三、 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包括:

1. 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上的检查、治疗项目自付20%;

2.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自付10%;

3. 使用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中乙类药品自付10%;

4. 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费用

四、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公式=(住院医疗费总额-个人先自付费用-自费费用-起付标准)×报销比例%。

五、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

50周岁以下:90%    

50-59周岁:92%    

60-69周岁:94%

70-79周岁:96%      

80-89周岁:98%      

90岁以上: 100%

六、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公式

{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-起付标准-全自费-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-(1万以上耗材金额*50%)}×77%


医保办咨询电话:028-85037120-8077